风险提示:防范以"数字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
今天,一个给加密资产正名的标志性政策终于在美国落地了。
美国证监会(SEC)和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一起对加密资产进行了详细地分类和定义,对什么样的加密资产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围、什么样的加密资产属于商品期货委员会的监管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说明。
这个新政策目前定义了五大类资产:数字商品(digital commodities)、数字收藏品(digital collectibles)、数字工具(digital tools)、稳定币(stablecoins)和数字证券(digital securities)。
– 数字商品
我们平时多见的各类区块链原生代币(包括BTC、ETH、SOL等)都属于“数字商品”。这类资产明确只属于CFTC监管。
– 数字证券
这一两年来生态内讨论得非常热烈的股票代币、债券代币等明确属于SEC监管。
– 数字收藏品
我们熟知的NFT(比如文件中直接点名的加密朋克和Chromie Squiggles)、迷因币等这类收藏品,因为它们本身不提供持有者金融回报的预期,所以它们既不受SEC监管也不受CFTC监管。
但是,如果NFT承载了具有金融回报预期的权利或者权益,比如将证券或者债券以NFT的形式发行,则它们归属SEC监管。
– 数字工具
数字工具是指在加密生态中作为工具使用的加密资产,比如ENS域名、会员卡等。
这类资产在它们的开发阶段(即网络实际形成以前)归属SEC监管,而在它们的网络已经形成并且已经去中心化以后,它们归属CFTC监管。
– 稳定币
我们熟知的USDT、USDC等就是这一类了。
如果稳定币仅仅只是作为“现金等价物”(cash equivalent)在支付场景中使用,它们归属CFTC监管。
但如果稳定币的价值挂钩可产生收益的资产,则归属SEC监管。看到这一条,我想起现在生态中一类可自动产生利息的稳定币。这类稳定币按照这份新规应该就属于SEC监管了,理论上持有人需要进行资格认证。
此外,对加密生态频繁出现的以下几个动作,这份新规也进行了明确的说明:
– 挖矿(Mining)
这不算发行证券。
新规给出的理由是,这是一种网络维护和去中心化共识的生成行为。由于挖矿获得的奖励是基于计算贡献(PoW)或算法预设,而不是投资于某个“共同企业”并依赖他人的管理努力。
– 质押(Staking)
在协议层,质押不算证券;但如果托管质押,则需满足特定条件。
如果是个人直接在链上节点质押或委托质押,被视为参与网络共识,不属于证券行为。
如果是通过交易所或中介机构质押,只要中介机构不涉及资产的二次借贷、杠杆交易或裁量权交易(Discretionary trading),且仅作为技术接口收取服务费,也不被视为证券发行。
质押凭证(LST): 如 stETH 等,只要底层资产是“数字商品”(如 ETH)且凭证仅作为赎回权证明,而不具备额外的利润分配机制,通常不被视为证券。
– 空投(Airdrops)
这也不算发行证券。
SEC 认为,只要接收者没有提供金钱、商品、服务或其他实质性对价(Consideration),空投就不满足Howey Test中的“金钱投入”(Investment of money)要素。
这个适用场景包括向特定持币用户空头、测试网早期用户奖励、或基于应用使用记录的空投,这些都被明确列为非证券行为。
– 包装资产(Wrapped BTC / Assets)
这不算发行证券。
监管规则认为只要包装协议(如 wBTC)是 1:1 锚定底层非证券资产(如 BTC),且其主要功能是提供跨链互操作性而非“募集资金”,那么这种“包装”行为被视为一种技术映射。
这份规则我认为已经非常清晰地解释了绝大部分困扰在我们心底的诸多问题。
总而言之,根据这份新规,加密生态中的用户目前参与的绝大部分活动(只要不是买卖代币化证券或者债券)基本全都不归SEC监管,不受传统证券投资者所受的那些约束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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